浙江省毒理学会信息公开制度

日期: 2026-10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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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  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毒理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提升学会公信力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有关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  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坚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合法的原则。

  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实行谁产生、谁负责、谁公开,由秘书处归口管理,各责任部门具体落实。


第二章 公开内容
  第四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:(一)学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;(二)组织机构、负责人及会员概况;(三)年度工作报告;(四)收费项目、标准和依据;(五)重大活动、重大事项;(六)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。

  第五条 本会向会员公开下列信息:(一)财务状况;(二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(三)各项活动开展情况;(四)会费收支情况;(五)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。


第三章 公开方式与时限
  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:(一)学会官方网站;(二)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;(三)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(四)年度工作报告;(五)其他便于公众和会员获取信息的方式。
  第七条 章程、内部管理制度、收费标准、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一年;动态信息在发生后及时公开。

  第八条 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,应在决策后及时向会员公开。


第四章 公开程序与管理
  第九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审核程序,由承办部门拟稿、秘书长审核,重大信息报理事长或理事会审定。
  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应经保密审查,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。

  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台账,记录信息发布的时间、渠道、内容,存档备查。


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
  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会员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。
  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、公开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;对会员和公众反映的信息公开问题,及时核实整改。

  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评估申报材料。


第六章 附则
  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浙江省毒理学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通过后施行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  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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